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原州区院 > 案件聚焦 > 正文
宁夏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4-03-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4-03-11

鲁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粮油购销 检察建议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要旨】

  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严肃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切实扛起维护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查找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深层次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粮食系统长效治理。用好案例“活教材”,配合监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提升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辐射效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9月出生,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任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8年5月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鲁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6年2月,经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宁夏储备粮银川某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粮库”)与宁夏福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签订油脂定向收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银川粮库出资采购的豆油、棉籽油等油脂原油,存储在福某公司厂区的油罐内,福某公司有权以到库价格+100元/吨的价格,以“先款后货”的方式向银川粮库购买油脂原油。2016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时任银川粮库负责人的鲁某某滥用管理职权,允许福某公司突破合同约定的“出库时先款后货”原则,任由福某公司自行使用油脂并拖欠货款,通过指使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出库单并作假账、不使用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配备的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安排福某公司通过移库油脂来填补短缺库存等方式,掩盖库存账实不符的事实,以应付上级检查,骗取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批复,使得银川粮库与福某公司续签合作协议。后福某公司拖欠油脂款数量逐年增大,库存账实严重不符。至2020年8月,福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向银川粮库支付油脂款。鲁某某身为该粮库负责人,在履行与福某公司油脂合作经营业务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财产损失3273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银川市监察委员会将鲁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对鲁某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9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以鲁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鲁某某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监检衔接,查明案情准确定性。本案时间跨度较长,犯罪手段隐蔽,且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交织,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较难认定。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案件,查阅案卷证据材料,通过实地走访、听取专家意见、联合会商等方式与监察机关共同明确证据标准,完善证据链条,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审查银川粮库与福某公司连续5年签订的销售合同、财务账目等证据,认定鲁某某为个人职务升迁,故意隐瞒银川粮库与福某公司出现的违规使用油脂的情况,并帮助福某公司出具虚假出库单,签订《补充合同》延期合作、隐瞒管理粮库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事实,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建议对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抵押物的价值、股权权益价值进行鉴定,以明确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尽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经与银川市监察委员会共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二)强化诉源治理,推动粮食系统长效治理。检察机关主动与监察机关、粮油行业专家沟通,与管理11个粮食储备库的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座谈,征求涉案单位意见,共同梳理经营管理漏洞,对银川粮库存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规范的问题,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缺失的漏洞,向涉案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抄送粮食主管单位、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粮食系统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积极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导作用。对涉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助推粮食系统监督管理质效。检察建议送达后,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银川粮库和主管部门全部采纳检察建议,银川粮库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和隐患,主管部门开展系统大检查,对11个储备库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明确整改措施16项,新建管理制度117项、修订制度104项。

  (三)用好案例“活教材”,提升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和检察建议的辐射效应。组织当地粮食系统50余名人员参加案件庭审,用鲜活案例警示教育身边人。检察机关配合监察机关拍摄警示教育片,还原被告人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心路历程,并在银川市干部警示教育等活动中展播,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对存在的违规问题,向监察机关和粮企主管单位书面反映,宁夏某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有关建议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要求,对照检察机关相关建议,在全系统开展作风整顿活动,推动全区涉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共对8名粮食企业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予以诫勉,切实强化了对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等五市11个储备库系统的监管,助力粮食购销行业系统生态的净化修复。

  【典型意义】

  (一)凝聚反腐合力,严查涉粮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把握审查要点,解决办案争议点,从严打击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贯彻治理与治罪并重,自觉以检察履职维护和捍卫国家粮食安全。

  (二)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推进源头治理。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购销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后,及时跟踪回访,敦促涉案单位建章立制、规范运营,并以点带面扩大辐射效应,推动粮食领域整改落地见效,切实守护粮食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